2019-12-11
火灾后鉴定
  一、依据


  《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》CECS252:2009


  二、适用范围


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混凝土结构、钢结构、砌体结构火灾后的结构检测鉴定。


  三、流程

  四、基本内容


  1、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,检测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所有过火房间和整体建筑物。对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,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。

  2、建筑结构火灾后的鉴定程序,可根据结构鉴定的需要,分为初步鉴定和详细鉴定两阶段进行。
  3、初步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:
  (1)现场初步调查。现场勘查火灾残留状况;观察结构损伤严重程度;了解火灾过程;制定检测方案。
  (2)火作用调查。根据火灾过程、火场残留物状况初步判断结构所受的温度范围和作用时间。
  (3)查阅分析文件资料。查阅火灾报告、结构设计和竣工等资料,并进行核实。对结构所能承受火灾作用的能力作出初步判断。
  (4)结构观察检测、构件初步鉴定评级。根据结构构件损伤状态特征,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结构构件的初步鉴定评级。
  (5)编制鉴定报告报告或准备详细检测鉴定。根据本标准第6.1.3条规定损伤等级为Ⅱb级、Ⅲ级的重要结构构件,应进行详细鉴定评级。对不需要进行详细检测鉴定的结构,可根据初步鉴定结果直接编制编制鉴定报告。
  4、详细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:
  (1)火作用详细调查与检测分析。根据火灾荷载密度、可燃物特性、燃烧环境、燃烧条件、燃烧规律,分析区域火灾温度-时间曲线,并与初步判断相结合,提出用于详细检测鉴定的各区域的火灾温度-时间曲线;也可根据材料微观特征判断受火温度;
  (2)结构构件专项检测分析。根据详细鉴定的需要作受火与未受火结构的材质性能、结构变形、节点连接、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专项检测分析;
  (3)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。根据受火结构的材质特性、几何参数、受力特征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,确定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;
  (4)构件详细鉴定评级。根据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结果,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结构构件的详细鉴定评级;
  (5)编制详细检测鉴定报告。对需要再作补充检测的项目,待补充检测完成后再编制最终鉴定报告。